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風險提示
為了方便當事人進行勞動仲裁活動,確保當事人正確行使仲裁權利、合理預期和盡量避免仲裁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規(guī)定,現(xiàn)將常見的仲裁風險提示如下:
一、 申請仲裁不符合條件
當事人申請仲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將駁回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不符合管轄規(guī)定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受理后發(fā)現(xiàn)仲裁申請不符合管轄規(guī)定的,仲裁委員會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審理。
二、 仲裁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仲裁請求不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應適當,不可隨意擴大請求范圍,對于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的請求事項,仲裁委員會將依法予以駁回。
三、 逾期變更請求事項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事項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仲裁委員會不予審理。
四、仲裁主體錯誤
如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或申訴主體錯誤,會導致申請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持。
五、 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及時申請勞動仲裁,逾期提出的,將承擔仲裁申請被不予受理或被駁回的不利后果。
六、 不按時出庭
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當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申請人按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裁決處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時間三十分鐘未到庭的,視為拒不到庭。
七、 授權不明
當事人有代理人代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注明其代理權限。代理權限不明確的,代理人就特別授權代理事項做出的代理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八、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或者反駁對方的申請,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有關事實或不能支持其主張的,當事人可能面臨不利的仲裁結果。
九、 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期限提供的證據,仲裁委員會不予采納,但仲裁委員會認為該證據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除外。
十、 不提供原始證據
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的原始件或者原物,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供經仲裁委員會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提供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 證人不出庭作證
除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的特殊情況外,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因申請人提供的己方送達地址不明確,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委員會,導致文書無法送達的,文書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因申請人提供的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導致文書無法送達的,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重新提供正確的地址。申請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不能提供正確的地址或者重新提供的地址仍然無法送達的,仲裁委員會將撤銷案件受理。